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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是采用企业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和企业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我国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两种。


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设立监督理事会,由金融监督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企业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一、保险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


保险企业的设立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范,保险法没有规范的,应当适用企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范。


二、保险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保险企业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有符合保险法和企业法规范的章程;不低于保险法规范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保险企业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保险企业,应当向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范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企业法的规范实行保险企业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范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企业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四、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


保险企业的变更事项包含: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企业分立或者合并;修改企业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企业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及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事项。


保险企业变更以上事项的,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企业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保险企业可因合并、分立或者企业章程规范的事由出现而解散。保险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者企业章程规范的事由出现时,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企业,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股份有限保险企业由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企业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部门确定清算组成员。


保险企业可因违法行为而解散。保险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


保险企业可因破产而解散。保险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


保险企业依法终止其业务行为,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企业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具备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法规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不能同其他保险企业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接受。


五、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企业


保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取得金融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但分支机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保险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外国保险企业承担。

保险企业因分立、合并或企业章程规范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保险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不能同其他保险企业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接受。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企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行为。


保险企业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以外的业务。


保险展业是保险企业引导具备同类危机的人购买保险的行为。保险企业通过其专业人员直接招揽业务称作“直接展业”,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展业称为“间接展业”。


  • 业务承保


    保险人通过对危机实行解析,确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最终签发保险合同的决策历程。


  • 保险理赔


    保险企业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单受益人提出索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范,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状况实行调查,并且予以赔偿的行为。

  • 保险企业可以这样分类:


人寿保险企业,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财产保险企业,包含火灾保险、海上保险、陆空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其他保险。


  • 按照中华民国保险法之规范,两者必须分开经营。所以有的保险企业成立了集团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企业和财产保险企业。


再保险企业是保险企业的保险企业,对保险企业承担的危机实行分散和转嫁。

一个客户一定时期缴纳一次或数次保险费,保险企业将大量客户缴纳的保险费收集起来,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企业就支付约定的赔款.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企业的赔款支出小于保险费收入,差额就成为保险企业的“承保赢利”。


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购买了保险单并且向保险企业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兑现保险责任。对于一些保单的持有者来说,他们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比他所缴纳的保险费高得多,而其他一些人可能因为整个保险期间都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根本没有获得赔款。合计下来,保险企业所支付的总赔款要比他们获得的保险费收入少。二者的差额形成费用和利润。


从保险企业收入保险费到保险企业支付赔款之间的时间,保险企业可以将保险基金实行投入赚取赢利。投入回报是保险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可以这样说,对于大多数保险企业来讲,投入回报是其利润的唯一来源。例如,保险企业必须支付的赔款超出保费收入的10%,而保险企业通过投入获得的回报是保费收入的20%,那么保险企业将赚取10%的利润。但是,由于许多保险企业认为投入无危机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低危机低回报的投入项目是谨慎的选择,那么控制赔款支出比保险费收入超出的百分比低于投入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保险企业才不会赔本。


通过承保赢利赚钱这种状况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行业是非常稀有的,在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在2003年以前的五年中亏损了$1423亿元.但是在此期间的总利润却是$684亿元,就是由于有投入收益。一些保险业内人事指出保险企业不可能永远靠投入收益而不靠保险业务收入支撑下去。


在我国,人寿保险业获取利润的来源紧要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人寿保险的总企业经常通过控制分支机构的赔付率来实现,虽然说投入收益是人寿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投入渠道并不十分广阔,另外金融环境,尤其是投入领域的环境并不十分规范,所以投入收益对利润的贡献不是很可观。


在中国,人寿保险业的费用紧要靠长期人寿保险来实现。


在保险行业中,人寿保险企业每年都能有可观的盈利。


长期人寿保险或称储蓄人寿保险,其保险收入和偿付方式跟一般保险区别,因此,其盈利方式也有别于一般保险。在一些拥有成熟保险市场的国家中,人寿保险企业的亏损机会远比一般保险企业低。


长期保险合约的性质尤如零存整付的储蓄存款。保险企业跟客户订定的合约期可能长达二十年、或至受保人六十岁、甚或至一百岁。双方拟定到期提款金额;亦即人寿保障额(保额)。客户在合约期内按期供款;亦即缴付保费。保额数目一般都大于总保费,并有回报收益,事实上,其长期平均回报率跟银行存款利率相约。为保证未来的偿付需要,保险企业早已为客户作出零存整付的存款安排,而大部份的存款都是投放于一些长期债券去。


虽然区别的投保人向保险企业订立相同的供款年期承诺,但由于每位客户跟保险企业订立合约时的年龄区别,其寿命时间有别,部份年长者较有机会未能完成供款便逝世,因此,保险企业将按较大年龄组别的客户多征收点附加费(即保费较高),以弥补未收足存款(保费)便逝去的可能。由于投保人数目庞大,死亡率较稳定,保险企业较易掌握有关数据,亦能准确及公平地计算出区别年龄的保费率。


人寿保险企业能准确掌握偿付时间,因此,较一般保险企业更能拟定足够的保费率而无须多冒危机,同时也能达致预期的盈利。

当购买保险时,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定和健康可能是紧要应考虑的问题。保险费支出通常是为了给未来多年的损失做准备。正因为如此,保险企业的生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许多保险企业陷入破产(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日本保险业,911事件后的美国保险业等),使它们的客户失去了保障(或者依赖政府保险保障基金在事故发生时获得很少的保险金)。


国外许多独立的评级机构提给保险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对保险企业评定等级(如慕尼黑再保险),但是在中国,这样的企业还很少,经常要依靠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来获取信息。

保险企业与保户的博奕


在给保户建立一个“安全网”的历程中,保险企业不经意地发现它的保户可能并不象它们应该的那样反对冒险(鉴于保户认为危险属于保险企业了),为了降低这方面的支出,保险企业通过保险条款规范,如果被保险人参加或者实行了一些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危机扩大时,保险企业可以减轻责任。


例如,责任保险人不提给客户需要的因国际民事侵权导致责任的保险。即使责任保险人失去了理性而试图提给这样的保障,这样做也违反了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这种保险存在的政策,是违法的。


当然有人认为这样做违背了保险的初衷,虽然对于保险企业及政府来说,这是不得已的。


拒保


拒保是一些保险企业常常在一些地理区域或者某些状况下拒绝提给保险保障,常因为这些地方或这些状况有引起危机增加的可能性。对这些评估要求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就是基于歧视。


当保险人决定保险费或者费率时,对危机的评估所考虑可计量的因素,包含地理位置、信用等级、性别、职业、婚姻状况,还包含受教育程度。当然,这些基本要素的使用无论适当与否,常被一些客户当做'不公平'对待或者种族主义,有时会引起关于如何确定保险费的政治争论甚至会引起政府干涉并限制这些要素的使用。


在这方面的反面意见认为,保险从业者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它们要对特定危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实行适当分类。任何从理论上导致损失的危机增加的要素,都要引起费率的增加。这个保险的基本原理必须被保险企业或者保险集团遵循并正确操作,甚至对于非赢利性组织也是一样。因而,用合法的因素对潜在保户实行辨识是保险的中心内容。所以上述关于歧视的争论中唯一被 "不公平"考虑的事就是,一个团体因没有危机增加的实质因素而被歧视。因此,保户通过忍受部分不被接受的因素被使用,来排除对其他保户的要素歧视是必要的。

以下保险企业目前在我国提给保险服务或资本源于中国大陆。(各分类内依照汉语拼音音序排列)

人寿保险企业

  •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企业(Allianz-Dazho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企业(Manulife-Sinochen Life Insurance CO.,Ltd)


  •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企业(Nissay-SV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企业


  • 国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企业(Haier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企业(AEGON-CNOOC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企业(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企业(John Hancock Tian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花旗人寿保险有限企业


  •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企业(AXA-Minmetals Life Insurance co., Ltd.)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企业分企业(AIA Life Insurance Co.,Ltd)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企业(Skandia –BS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企业(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企业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企业(Pacific-Ant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企业(CITIC-Prudenti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CIGNA and CMC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企业(China CM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企业(Sino French Life Insurance Co.,Ltd)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企业(Samsung Air China Life Ins. Co., Ltd.)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企业(Manulife-Sinochen Life Insurance CO.,Ltd.)


  •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企业(Sino-US Met Life insurance Co.,Ltd)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企业(GeneralI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企业(Aviva-COFCO Life Insurance Co.,Ltd)


年金保险企业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健康保险企业


  •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安联保险企业广州分企业(Allianz Guangzhou Branch)


  • 安盟保险企业成都分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Winterthur Insurance(Asia)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企业上海分企业(Royal and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 Shanghai Branch)


  • 利宝互助重庆分企业(Liber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Chongqing Branch)


  •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Federal Insurance Company Shanghai Branch)


  • 美亚保险企业分企业(AIU Branch)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企业


  •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企业上海分企业(The Toky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企业上海分企业(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 Ltd. Shanghai Branch)


  •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企业(Samsung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China) Ltd. )


  • 太平保险有限企业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企业分企业(The Min An Insurance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Branch)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企业


  •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企业深圳分企业(Bank of China Group Insurance Co. Ltd. Shenzhen Branch)


汽车保险企业


  •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农业保险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信用保险企业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


再保险企业


  • 科隆再保险有限企业


  • 慕尼黑再保险企业北京分企业(Munich Reinsurance Company Beijing Branch)


  • 瑞士再保险企业北京分企业(Swiss Re Beijing Branch)


  •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保险资产经营管理企业



  • 华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


  • 中国人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


  • 中国人寿资产经营管理企业


  • 中再资产经营管理股份有限企业


控股企业、集团企业


  •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企业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企业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 中国人保控股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企业


  • 中国再保险(集团)企业


  • 美国友邦保险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分企业的形式经营,包含上海、广州、深圳、北京、苏州、东莞和江门7家分企业。


  • 美亚保险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分企业的形式经营,包含上海、广州、深圳3家分企业。


  •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分企业的形式经营,包含深圳、海口2家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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