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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指的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上,财产保险包含财产损失保险(有形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与家庭有关的仅指财产损失保险,紧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保险、自行车保险、房屋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等。

可保财产,包含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入危机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范,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应该向保险企业说明“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它们紧要包含:


  •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 2、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 3、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状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范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含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备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含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范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备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范的危机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点:


  •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备实际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范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实行衡量。


  • 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 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四、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状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 实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范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历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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