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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国资委出手!这类科创板公司迎重磅利好

网络综合   2019-11-12 10:44 7232 6

国资委: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11月11日,国资委网站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引发市场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将科创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5%。同时,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允许将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并且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这两方面的特殊情形提出补充要求。



主要有四大重点内容,供供参考。


1、提高授予数量占比和权益授予价值


《通知》强化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加大了股权激励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授予数量占比。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同时,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二是提高权益授予价值。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统一提升至40%。


三是不再调控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解读:此次《通知》很大的亮点就是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通知》修订背景是这些年来国资委按照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并取得积极进展,为激发企业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国有股东价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2、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通知》对央企控股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提出针对性政策,主要有几点:


一是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二是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解读:为了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此次《通知》允许将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两方面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补充要求。一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应适当延长股票解锁期限;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在股票授予价格、权益生效比例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希望以此能够更好地将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绑定,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3、通过国际、行业对标建立科学业绩考核体系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


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


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所设定业绩考核指标与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解读: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成长、提高收益质量的重要机制,也是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多年以来探索出的有效经验。但是此前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也成为了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


为此,《通知》结合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有关要求,从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方面建立更加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合理调整权益授予时的业绩考核要求,规范权益行权时的业绩条件。


4、国资委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通知》表示,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解读:《通知》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体现职能转变要求,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


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依法依规履职。


三是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职责由中央企业集团履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批露后,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将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