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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范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范,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实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币场的功能具备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危机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匿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状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目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状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问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历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历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桔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一,扭曲股价走势。股票的涨跌有其自身规律,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只会适得其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股票因为有了涨停板最终涨得少了,相反往往是轻易地涨过了头,因为越是买不到越是涨的厉害。从而引起股价更加剧烈的震荡,过去的上海梅林和今天的都市股份就是例子。反过来跌也一样容易跌过头,如以前的岁宝热电和银广夏。在ST股上尤其明显。股价走势的非理性在ST股票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可以今天开盘就涨停,明天看盘就跌停。股价不仅不因涨跌停板变得理性,反而更不理性了。


二,给股民操作设立障碍。因为涨跌停板制度使股民的操作难度斗增,好的股票买不到,不好的股票要么卖不掉。等买到了或卖掉了,股民往往吃大亏,因为这时的股价是严重失实的,股民被憋急了容易冲动。


三,为庄家操纵股价体供便利。涨跌停板制度给股民操作增加难度的同时,为大资金操纵股价倒提供了方便。利用其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和跑道优势大肆做盘做图形,诱骗股民上当,或被深套,或廉价割肉。


涨跌停板助涨更助跌,一个跌停板第二天一个涨停板是涨不会来的。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范如下:


第一,期货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第二,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三,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状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状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状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四,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l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式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五,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四条规范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式调整: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l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l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范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铝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状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区别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危机;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状况,并按有关规范采取危机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范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目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入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入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式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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