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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成第三家遭否企业,博拉网络折戟科创板

网络综合   2019-11-15 10:21 9874 10

博拉网络科创板上会被否,大数据营销公司难登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14日召开第46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申请,不同意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审议结果确定后,上交所决定对博拉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博拉网络成为继国科环宇、泰坦科技之后上市委否定的第三家企业。此前有业务类似的木瓜移动申报科创板,最终因企业主动撤回申请而被终止审核。上交所在终止审核通知中表示,博拉网络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上交所决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在昨日(11月14日)的审议会议上,上市委对博拉网络提出问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业务模式,首先要求发行人代表以浅显直白、简单易懂的语言说明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另外问及其具体业务流程,例如与客户在确认投放方案以及具体投放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如何在执行精准投放前先获取供应商广告资源、是否有义务根据客户的建议相应修改具体投放方案等。


根据博拉网络招股书,其是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基于自主研发的E2C(E-servicetoCompany)数字商业大数据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的业务模式,为企业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帮助实体企业构建大数据资产和智能应用平台,实现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此前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审核问询中也重点关注到博拉网络对业务模式披露不清的问题。审核中心认为,该公司未充分披露大数据在其提供的大数据营销及运营、数字媒体投放、电商及其他三类服务中的应用过程及具体表征,未能清晰、准确地披露其为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全过程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定位为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依据披露不充分,发行人披露的业务模式未充分体现其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定位。


在核心技术方面,博拉网络的招股书始终强调其在大数据技术领域的先进性,称“公司在搜索引擎、数据采集和语义分析、信息挖掘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实力,为公司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企业商业数据监测技术、用户大数据画像技术、智能营销技术。


不过,其技术是否为自主研发存疑。招股书中披露,博拉网络已拥有95项原始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拥有和申请了大数据及相关发明专利52项,其中有31项正在申请;拥有3项高新技术产品。审核中心认为,该公司目前已取得的21项发明专利均从第三方受让取得,其互联网和大数据主要核心技术相关的3项发明专利亦为受让取得,其披露其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


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方面,今年上半年,大数据应用服务在博拉网络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超过九成。上交所审核中心提出,大数据应用服务中的数字媒体投放业务分为提供广告运营服务和提供充值服务两种,充值、运营操作、广告投放等均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博拉网络未充分披露该业务如何应用了大数据、应用了何种大数据;在电商及其他业务中,其也未充分披露该业务与大数据应用之间有何联系。


另外,博拉网络声称为客户提供各类大数据应用服务是基于其E2C平台展开,而该平台均依托其自身核心技术,因此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均是依靠核心技术开展。但其未充分披露其核心技术如何具体应用在各项业务特别是数字媒体投放、电商及其他业务中,亦未能准确区分和披露自有数据、第三方数据及公开数据在大数据应用服务中的具体使用情况,由此导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披露不准确。


博拉网络不是第一次冲击资本市场。2015年11月博拉网络于新三板挂牌,此后摘牌拟冲击创业板上市,2016年4月博拉网络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材料,最终在2017年11月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本次科创板上市,博拉网络于4月24日获得上交所受理,上市之路仅仅走了6个多月就画上了句号。


券商前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类似的营销公司,不能硬往大数据上靠,真正的“大数据营销公司”,关键是要真的有独特技术、有价值的技术,还要能说清楚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核心技术是怎么应用在经营上的,要证明依靠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要证明这些事项可能较为困难。


上交所此前曾表示,发行上市审核中,上交所将在充分发挥公开化问询式审核应有功能基础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审核判断,形成审核意见。将继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握好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技术先进性、运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要经营和技术风险等重大事项,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科创属性和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