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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科创板投价报告规范发布,遵循八大原则

网络综合   2019-10-09 09:59 11734 33

科创板投价报告得规范,至少采用两种估值法。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当前科创板项目发行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不严格、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旨在通过规范投价报告,强化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中证协明确了投价报告的整体要求,即需要遵循八大原则:


一是独立、审慎、客观。


二是资料来源具有杈威性。


三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是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同时,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可以根据需要撰写投价报告,但应保持独立性并署名。


五是投价报告所依据的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


六是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


七是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八是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通知》对券商出具投价报告的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行业与公司状况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募投项目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预测”、“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估值结论”、“风险提示”七个方面对内容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投价报告应将科创板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进行比较,评估行业地位。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且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中,应同时列举两个口径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估值方面,《通知》指出,投价报告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投价报告还可以同时给出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给出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具体来看,需预计发行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同时还需给出三种口径的发行市盈率。


对应的市盈率及计算方式1(盈利企业),如: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对应的市盈率及计算方式2(盈利企业),如: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对应的市盈率及计算方式3(盈利企业),如: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当年年度预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对于A+H股企业市盈率的计算,中证协要求原则上参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A股全市场行业静态市盈率计算说明》


对于同行业市盈率(盈利企业),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当发行人尚未盈利时,中证协给出了两个口径的发行市销率,一是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当年年度预测公司主菅业务收入。同时,也给出了两个口径的发行市净率,一是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二是发行价x发行后总股本/当年年度预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按照《通知》的要求,投价报告整体上应满足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资料来源应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


内部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流程控制,明确投价报告的合规要求,强调撰写投价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发行人等不得对投价报告的内容进行评判。


有券商人士表示,建立专项内部制度目的是设置隔离墙,在跟投制度下,券商的投行部、资本市场部、直投子公司、研究所等多个业务部门都会介入科创板项目,应确保研究人员的独立性。


中证协表示,近期工作有三大重点。一是持续加强对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督导。针对前期出现的主承销商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路演信息、发行人披露未公开信息、跨部门人员混用等情形,协会将通过口头提醒、加强行业培训及通报等方式,督促主承销商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员工培训、提升发行承销各环节的规范性。


二是完善科创板常态化发行后的观察员机制。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在科创板发行进入常态化后,建立抽签机制,定期抽取网下路演观察项目,继续发挥观察员机制对承销商发行承销的现场督导作用,加强推介和销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三是加强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定完善投价报告事后评价和自律管理体系,重点关注投价报告内容的完备性和盈利预测的准确性,进一步研究关于估值定价合理性的相关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