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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经营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范,按照科学的投入组合原理实行投入决策,谋求所经营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经营管理人在区别国家(地区)有区别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入经营管理企业,在美国称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在日本多称投入信托企业,在我国 台湾称证券投入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经营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入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经营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区别的规范,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经营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入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含: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经营管理计划等。


我国《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职责紧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范运用基金资产投入并经营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范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经营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基金契约的规范,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入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范。各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成立与运作符合该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须经证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基金经营管理业务。审核内容紧要有企业的资本实力、证券经营业绩、基金资产运用计划和核心经营管理层的素质等。在我国,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2条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担任。担任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3条规范,设立经营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范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紧要股东应当具备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经营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范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危机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经营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入运作,紧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范,制定基金资产投入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入对象,决定投入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实行有价证券投入。此外,基金经营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实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入者提给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含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开放型基金的经营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基金契约的规范,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经营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


一般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基金的经营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做了规范。我国《证券投入基金法》第16条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入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基金经营管理人的退任


根据我国《证券投入基金法》第22条规范,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经营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经营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经营管理层设计各部门的作业流程及危机控制重点,经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执行的制度。基金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分为基金募集、基金经营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务处理、营业纷争处理及业务收入等六大作业项目。危机经营管理制度指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对危机实行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经营管理的历程。

设立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入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范;


(二)有符合《证券投入基金法》、《企业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的拟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入、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监察稽核、危机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紧要包含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意见、资格核准等5个环节。


符合条件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 管意见。该机构凭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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