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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银行是由一家或几家外国银行与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出资在当地建立的股份银行,但外方通常不一定占控股权。


合资银行可以是完全新建的,也可以是由于外国银行购买了原本地银行的部分股仅后改变而成的。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3.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经营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人民银行规范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合资银行的最大好处是它采用了合资的形式,因而可以综合各家出资单位的优势。例如,合资银行可能采用外方的先进技术,但保持地方银行的面目和经营管理方式,还可以与外国银行建立并保持经常的联系。


合资银行的主要弊端也是来自它的合资形式,由于所有权的分散化,各出资方对某些问题可能有区别的看法,因此,在实行业务决策时,经常要实行反复的协商、平衡,使得政策的制订变得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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