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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入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备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入工具。


国债流通是指国债的转让、变现,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张国库券代表一定的价值,并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国债要过一定期限才能偿还兑付,在未偿还兑付之前国债是一种“死钱”,要把“死钱”变成“活钱”,必须通过国债的流通来实现。


国债流通是通过专门的市场实行的。国债流通转让市场,也称国债二级市场,是以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为媒介,在国债的买者与卖者之间形成的一种买卖关系。国债流通不仅可以满足国债持有者变现资金的需要,也为资金拥有者提给了新的投入对象,因而国债流通市场也是一种投入市场。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后,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形成国债流通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债的发行,这也是国债不得不采取行政性摊派的发行方式的原因之一。1988年4月,国家决定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沈阳、哈尔滨、重庆等七大中心城市实行建立国债流通市场的试点,后分两批将试点城市增加到400个。随着国债流通转让试点的成功,国家决定自1991年3月起,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和地区所在的县级市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债流通市场初步形成。目前,国债除了可以在各证券金融机构实行柜台交易外,还可在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同时,国家还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允许经批准的保险企业参与国债交易。可以说,我国真正的国债流通市场已经建立。

国债流通转让的具体方式包含国债贴现、国债现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和国债回购业务。


1、国债贴现。是指国债持有者将未到期国债拿到原购买机构或国债服务机构贴现,这些机构将该国债再转售给其他购买者,从而完成国债流通。在这种流通方式下,国债的买卖不一定在同一时间或地点实行。


2、国债现货交易。是指将持有的真实国债(包含实物债券和非实物债券)实行买卖转让的交易,是我国国债流通的最主要方式。国债现货交易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国债流通服务机构内实行,交易价格一般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3、国债期货交易。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按预先确定的买卖价格,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实行券款交割的国债交易方式。即交易者只需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通过交易场所按规范的标准化合约来买卖远期的国债。


我国于1994年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试点。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卖方不一定持有真实的国债,国债期货交易的结果极易导致国债的买空卖空,助长投机行为,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囚而需要有较完善的监管机制。但在我国实际试点中,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的严重违规交易表明我国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进展,国家决定自1995年5月18日起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4、国债回购业务。是指国债的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将同一笔国债再购回的交易行为。国债回购业务使得国债的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取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因而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国家规范,国债回购业务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实行,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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