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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企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1、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投保人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区别性质的财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区别的。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范,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有三:一是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一是以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二是以最近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已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事先议定,作为保险金额的依据,载明于保险单上,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下面两种标准:


(1) 目的地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含发货票价或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2) 目的地市价。所谓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3、人寿保险


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范,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实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备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解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状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实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损失程度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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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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